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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 > 狂野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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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题广告主要内容应该为企业形象展示和产品介绍,不能为硬版广告的叠加;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不可以作为专题广告播出;
2、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广电总局、工商局、北京市政府及本台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本台有权拒播和修改;
3、  代理本台广告的公司,须与本台签订代理广告合同;
4、  广告播出内容及时间以双方签订的北京电视台广告发布计划为准;
5、  在本台播出的广告一般要在一个月之前预订,先审验有关证明材料及播出带,交齐费用后方可播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客户加急播出广告,并免收加急费用;
6、  已签订播出的广告,客户如要求更改或停播,按本台撤播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7、  广告播出带最迟在播出前十天送到,否则延误播出,后果自负;
8、 送播的广告磁带必须是BETACAM-SP带,每带只录一条广告,配音要录在一声道,自播完之日起本台保存一个月,逾期本台将自行处理;
9、 凡指定位置的广告,加收20%;
10、 电视剧场冠名价格按电视剧时段价格100%*1.3计算;
11、 特殊征订的电视剧,广告价格以所发通知为准;
12、 如有节目的特殊变化及广告播出变化,恕不另行通知,我台将以补播的形式给予补偿;
13、 若对广告播出情况有疑问,请于广告播出后一个月之内带监播记录(录像带)到本台查询,过期不予办理;
14、 本台对些价格表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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