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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台播出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客户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留我台存档备案。
2、非标准广告长度,其价格计算方法如下:10秒价格:15秒价格×70%;20秒价格:15秒价格×130%;45秒价格:30秒价格×150%。
3、广告播出起点为一周(7天),各段广告指定正一条或倒一条加收20%;正二条或倒二条加收15%;正三条或倒三条加收10%。
4、文字制作费100元/版,一般图像200元/秒,创意制作(含策划方案)400元/秒。
5、凡与我中心签订的播出合同,原则上不能更改或停播。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须提前一周以书面签章形式提出,另支付20%的手续费,否则,恕不改动。重新选定时间 和位置我台视情况可能尽量安排。
6、广告客户对我台播出的广告如有疑义(疑义期为一个月,过期不予受理),按照我台及第三方(有权威认证资格)提供的监测证明为准。如确因我台原因漏播、误播,由我台在原定时间段按漏一补二,错一补一的比例补播。
7、如遇因设备故障、重大时政、文艺晚会转播或全台节目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节目变动,本中心有权调整广告播出日期及时段,并不承担调整之责任,敬请谅解。
8、在我台播出的广告一律实行“先付款、后播出”的款到播出原则,在合同等手续齐全(签订合同,付清款项并提供广告带)的情况下,广告一般安排在1天后播出。
9、播出中如发现发布广告的相关问题,本中心有权要求补充证明或修改广告内容,不能提供或不愿修改者,本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10、广告时段随节目时间调整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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