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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投放、发布的电视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客户与总台签订广告合同时,须出具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文件。通过广告公司代理的,还应出具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广告主的委托代理书。其中:医疗、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以及房地产等广告业务,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所有广告均按“先付后播”原则执行,客户在每次下单(播出排期)播出前须支付该订单的全额广告款。对有广告投放总量保证的合同,客户须按保证总量的20%在播前支付信用保证金,余款按“先付后播”原则逐单结付。

★由客户提供的广告播出带、字幕广告文字稿,须由工商部门认可的总台专职审查员先审后播。广告带须在播出前至少3个工作日送达总台广告中心,并签定版本确认书。客户提供的广告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版权等纠纷,总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凡正式签约的广告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合同未执行部分总金额15%的违约金。客户要求取消或更改广告排期,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播出前4个工作日提出取消或更改排期及广告版本,须支付取消或更改排期金额20%的违约金;在播出前3个工作日提出取消或更改排期及广告版本,须支付取消或更改排期金额30%的违约金;在播出前2个工作日,不再允许取消或更改排期及广告版本,客户须按播出款全额支付。

★签订广告合同距始播时间前三天内的为加急合同。对加急播出的部分,须另收加急费。距离播出时间前三天加急的,加急费为20%;距离播出时间前两天加急的,加急费为30%;距离播出时间前一天加急的,加急费为50%。

★本台重点栏目及黄金段位的广告价格,随季节进行阶段性浮动。遇重点电视剧播放时,贴片、集间及前后广告时段单独定价。

★以集群形式播出的广告,30秒广告限产品6个,15秒广告限产品3个。30秒广告价格在原时段广告价格基础上加收65%,15秒广告价格在原时段广告价格基础上加收50%。

★客户要求指定广告播出位次,按指定位次的排序加收播出费用。指定正一、倒一加收20%,正二、倒二加收15%,正三、倒三加收10%。没有播出位次要求的广告,按电脑随机排序播出。

★因重大节目或特殊宣传活动,导致正常时段广告随节目提前或顺延播出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客户。提前或顺延30分钟以内的,不予补偿;超过30分钟的,予以补偿。受节目长度或节目版面调整限制,凡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段正负相差30分钟以内的广告,属正常播放,不予补偿;超过30分钟的,予以补偿。

★客户对播出广告如有异议,须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出具书面通知书,并提供公认的广告监测中介机构的监测报告,经核实确认后,总台以“漏一补二,错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补播。

本条例解释权归苏州广播电视总台广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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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热线:010-85590199,010-85868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