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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视台 > 公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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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在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各频道投放的电视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17号令精神。

  2、电视广告的发布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健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言过其实。内容低级庸俗和录像带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广告不予播放。

  3、广告公司在投放广告前应持有以下有效证明:

  (1)广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3)广告发布需经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检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4、凡在我台各频道播放的电视广告,播出前必须签定正式的广告合同。广告播出一律按先付款后播出的办法执行。合同签定后客户未能及时付款,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约,责任由客户自负。广告主的播出带需在播出前一星期提供给我台。

  5、正在播出的广告如果要求变更或停播,必须提前3天签定合同变更单,经双方确认盖章后方可执行。

  6、为确保合同履行,合同签定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需有10%的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播出量小于合同播出总量的80%,则保证金全部扣留;如实际播出量达到合同签订总量,保证金可以抵付末月广告款。

  7、各段位指定正一或倒一条加收30%;正二或倒二条加收20%;正三或倒三加收10%(如遇栏目或剧场冠名,则正三条或倒三条加收10%变为正四或倒四条加收10%,依此类推。)

  8、公益广告按所播出段位广告刊例价40%收取。

  9、每周二下午机房检修设备,下午广告在检修前播出。

  10、各段广告播出时间误差在30分钟内,属正常播出。如因重大节目或特殊宣传活动导致广告提前或顺延60分钟内播出,我台也视为正常播出,不予以补偿。

  11、我台对广告播出实行网络全程监录,若有疑议,需在90天内查询,查询结果以我台或第三方提供的监测证明为准,过期一律 按正常播出处理;凡客户查询已播出的广告,如确因我台原因造成漏播、错播、我台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偿。

  12、本须知是《山西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广告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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