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广播电视台广告三频道(明珠台)2016年广告价格表
(update:2017/11/5 21:13:28)
官方折扣:
第一条 珠海广播电视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广告。播出期间,如发现广告有不当内容,本台有权中止或暂停播出, 并要求客户进行修改。本台不承担由此而引致的延误播出等责任,已播出的广告须按实际播出次数收费。
第二条 广告合同(或订单)签订时, 客户须交验该广告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代理公司同时还应持有广告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珠海广播电视台广告代理委托书)。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以及房地产等广告应按照国家有关政令提供各种批准文件,并在广告片上显示“批准文号”。
第三条 广告投放程序为“先审查、后签约、先收费、后播出”。签订广告播出合同(或订单)时须提前将广告款汇(缴)至我台指定帐户,方予以播出。
第四条 为确保广告按规定时间播出,签订广告播出合同(或订单)须提前一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为广告播出前一天的16:30,过时下单将按当天发布额的30%收取加急费。下单时须在订单上准确注明广告客户全称,并将广告带和有关资料送交广告中心。送交广告带时,客户须在广告带上标明所播广告的长度、版本、语种及TC码等。否则,造成误播事故时,责任由代理公司(或广告主)自负,错播的次数按正常播出计费。
第五条 广告合同(或订单)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应。客户要求改单和撤单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改单是指合同或订单的总金额不变):(1)合同或订单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改单和撤单。如需改单,每张订单将收取300元的改单费。如需在合同执行期内撤单,则须支付撤出金额30%的违约金。(2)凡更换播出中的广告版本,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客户公章)提出,并同时交付新的广告版本。更换的内容必须以不违反原签订合同(或订单)中的约定,包括金额、产品类别、品牌等。如没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改单的,每张订单将收取300元的改单费。
第六条 除自办频道外,要求当天签约当天播出的广告订单(当日16:00前)须收取加急费。加急费按当天发布额的30%收取,未交纳加急费的订单,不得办理当天播出的业务。
第七条 如因我台原因造成错播、漏播时,我台将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偿 ( 播错频道视为漏播 )。经双方核实确认的错漏播广告,客户须在一个月内提出安排补漏播,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已补播。
第八条 客户送来的广告带应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取回,超过期限后,本台不负责保管。
第九条 我台广告段位在广告订单盖章生效前实行“价高者得,先到先得”的投放原则。
第十条 受节目长度或版面调整限制,凡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段相差 15 分钟以内的广告,属正常播出广告,客户对此不得有异议。
第十一条 珠海广播电视台自办频道的新闻节目中不刊播医疗类广告。
第十二条 本台广告发布规定为价格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终解释权归珠海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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