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说明: 1.由于电视台节目临时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广告播出时间变动,由本台视情况为客户调整。 2.各段广告指定正一位置或倒一位置加收30%;正二位置或倒二位置加收20%,正三位置或倒三位置加收10%。 3.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广告提供者应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明,药品、医疗器械、特效化妆品、房地产、保健食品等应附送具体主管部门的准播文件。 4、《剧场》正插口广告限定在15秒内(含15秒),如有20秒广告将按2个10秒计;30秒广告将按2个15秒计。 5.对播出的广告有异议,必须在规定播出之日的20日内提出,并提供有关监播证明及录像资料。 6、晚间广告实际播出时间,往前或往后漂移30分钟以内视为正常。7. 未尽事宜由广告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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