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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FM100.3)2013年广告价格
(update:2013/1/30 19:54:46)

广播刊登须知:
1、 广告必须先付款,手续齐备后,方可播出。广告客户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应真实、有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每个广告口限时3分钟,指定时间投放广告前,请向业务代表咨询该广告段位是否有空余时间,如果该段位在合同签定时已饱和,请另行选择时段播出。本台逢10分和42分为节目中插播广告段位,为了节目完整插播广告播出点会有小调整,敬请客户理解。
3、广告口的首条位置或在时间已满的广告口,进行指定投放,每条广告加收20%;广告合同一律在广告播出之前至少两天签订并提供音频或文字稿,加急广告需在原价基础上加收20%;间隔日期播出的加收30%。
4、广告创意费:600元/条。广告制作费: 首条600元/条,可免费修改一次。更换广告,300元/条。
5、广告折扣:单一品牌一次性进帐3万元以下:6折;单一品牌一次性付款3万元(含3万)以上:5.5折。套播优惠只适用于常规广告,现场直播、活动策划执行费不打折。
6、常规段位广告30次起订;广告秒数不足5秒,价格以5秒计,依此类推;常规广告位中,超出段位规定时间外的广告,统一按照15秒的广告价格为标准基价进行计算(加收总时限不超过1分钟)。
7、客户要求暂停播出在播广告,当年剩余的广告,必须当年内播完;如要终止合同,需付合同广告总额30%的违约金。本台播出如遇重要内容、直播活动等因素造成未能播出的广告,顺延播出或在同等时段补播。 
8、本台谢绝医疗广告、不符合频率定位及制作不良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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