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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

《广西广播电视报》2015年广告价目表 
(update:2015/8/30 18:32:04)
官方折扣:5



备注:

1、  刊登广告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刊登药品、类药品广告,须出具当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经广西自治区卫生部门同意。

3、  刊登农药、兽药广告,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核发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4、  刊登食品广告,须出具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5、  刊登化妆品广告,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同意发布广告证明。

6、  刊登医疗品械广告,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证明和广告内容审查证明。

7、  刊登招聘广告,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证明。

8、  刊登报刊、图书广告,须出具新闻出版机关的证 明,并验证全国统一刊号。

9、  刊登招生广告,须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10、 广告来稿必须缮写清楚,内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用语准确,如有不妥,本报有权删改或拒登。

11、 广告登出后,如有与原稿不符的重要差错,本报负责对差错部分免费更正一次,原已刊出的广告仍按规定收费不予重登;如属原稿书写不清,造成差错,本报不承担责任。

12、 本报广告,一律先收费后刊登。

13、 广告发排后,刊户要求停登的,须收取一次刊费的10%作为发排费。

14、 广告原稿由本报保存半年,过期销毁。

15、 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必须先行设计、制作成电子稿,再提供给本报。

历史价格表查询:

《广西广播电视报》2010年广告价目表  

广告热线:010-85590199,010-85868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