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最新发声: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6月1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副主席梁涛表示,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近年来,由于明星在社会中有大量的粉丝群体,网贷机构利用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往往花重金邀请明星站台代言网贷产品,这让网贷机构的一些产品短时间内就赢得了市场的青睐,同时明星也赚取了高昂的代言费。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范冰冰代言“紫马财行”、黄晓明代言“东虹桥在线”、汪涵代言“爱钱进”、杜海涛代言“网利宝”、胡军代言“玖富金融”、唐嫣代言“e租宝”等等。随着网贷机构的频频“暴雷”无法兑付,众多投资者纷纷表示就是对于这些明星的信任才购买的相关产品,纷纷要求明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星作为代言人是否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呢?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明星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代言的网贷机构产品含有虚假信息的,或者明星从未使用过产品的,网贷机构无法兑付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的则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明星利用影响力发布广告为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站台宣传则可能构成相关刑事犯罪。
网贷机构“暴雷”无法兑付时投资者应当如何维权呢?
一、投资者需要固化证据
投资者需要及时打开网贷平台,将购买产品金额、转账凭证、网贷平台的电子合同等进行公证,避免网贷平台擅自更改投资合同否认投资金额及收益标准。
二、收集明星“明知”、“应知”的证据
普通投资者往往是没有能力收集该部分证据材料的,这也是投资者维权难的痛点,且“明知”、“应知”的条件也难以界定,这就需要知情人员站出来证明相关事实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