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高伙孙书保团队发布医疗广告红宝书V2.0版本(共50条)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3、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4、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5、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8、医疗服务提供者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两年备查。
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10、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11、宣传和销售的医疗服务项目在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范围内,涉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已根据国家和所属地规定取得相应的限制类技术备案;
12、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13、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4、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15、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且应与经营场所上价格公示一致。
16、 医疗内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17、网络交易平台为医疗美容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规范。
18、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医疗服务套餐项目等内容的,必须列明套餐内具体服务项目及对应价格,以及使用规则。
19、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20、 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21、 促销销售活动对于赠送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承诺的,抽奖式奖品不超过5万元。
22、 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23、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4、 医疗广告应当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舆论导向,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1)借重大“国庆”、“党庆”等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
(2)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宣传、网络直播;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外国或地区的旗帜、徽章的;
(5)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6)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妇联、工会、红十字会、残联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以及特殊标志;
(7)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8)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
(9)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10)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宣扬过度消费、淫靡奢侈等违背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和低碳生活的目标,禁止“美容贷”;
(11)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12)含有淫秽、色情、软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13)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等歧视以及宗教极端思想;
(14)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
25、 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6、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安全”“安全无副作用”“副作用小”“不会产生排斥,安全、无任何副作用”以及明示或暗示 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不得宣传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4)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或者贬低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含有“评比、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5)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行业协会、卫生技术人员、网红等社会知名度高的人物、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如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6)聘请网络红人、知名博主、带货主播等开展直播营销,直播中利用话术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7)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语;谨慎使用“独家”“独创”“全国领先”“遥遥领先”“领导品牌”“名牌”、“优秀”、“资深”“专家”等无法量化、难以自证的用语;
(8)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 27、医疗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不存在的;
(2)提供的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承诺不一致的行为(3)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4)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5)虚构接受医疗服务的效果的;
(6)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7)虚构优惠的,“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或“享活动价(1折起)”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方式进行宣传的;
(8)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如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9)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或者假冒患者名义的;
(10)通过虚假案例、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等方式,对医疗美容效果或产品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11)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12)在经营场所内或宣讲会、推介会、展销会、展览会等场合,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
(13)利用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14)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定、虚假抢购等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
(15)通过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
(16)通过平台推荐、网络文案、“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实施虚假营销互动的。(17)在医疗美容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注内容之处的其他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宣传的。(18)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的。
28、 违背“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合理选择最佳诊疗手段、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即应以技术运用的合理性和道德的高尚性来维护病人的利益”等医学伦理规范的广告用语。
29、 使用 “韩式双眼皮”“欧式芭比眼”“达拉斯鼻”“精雕”“线雕”“美人雕” “美白针”“童颜针”“瘦脸针”“水光针”“逆龄术”“冻龄术”等非规范用语的。
30、 仅限宣传注册在本机构或者多点执业备案在本机构执业医师的客观资质和经历。
31、 外籍及港澳台医师,仅可宣传所在国或所在地服务机构及其任职、所在行业协会及其任职。
32、 出现以医疗美容名义,开展字体血清注射、三样血液净化疗法等任何血液美容目的的宣传。
33、出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干细胞美容”、以及“干细胞回输”等类似违规项目美容目的的宣传。
34、 特定药品商品名称、处方药商品名称或其商标等内容的宣传。
35、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
36、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37、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3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39、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40、 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41、 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42、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43、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商标或者简称、域名引入误认的。
44、 “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45、 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不得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进行宣传;
46、 禁止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
47、 医疗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8、 使用他人图片、漫画、电影、类电影、字体等著作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49、 不得在医疗广告中出现招聘合伙人、招商加盟、承诺收益等集资、筹资、创业、原始股、职工股、投资基金、投资理财等内容。
5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不得违反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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