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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电梯内广告张贴合同怎么签才合适?

媒体资源网 http://www.allchina.cn 2023/6/16

大雄城市花园有1400多户居民。 融众广告公司与北京中协物业公司、大雄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电梯媒体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占用该小区30部电梯,发布120块镜框广告。3年的合同期,每半年支付1.5万元。 物业公司将这些广告拆除。后广告公司将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起诉到大兴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他们遭受的损失40多万元。物业公司提出反诉,称涉案合同的签订曾遭受欺诈形成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广告公司认为该电梯媒体合同的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并无不当之处。而且自己已经履行了半年的合同,在业主委员会在场的时候,将第一期广告费1.5万元支付给了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拆除广告公司的广告牌,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也未告知实情的情况下,就找到物业公司一起签订电梯媒体合同,构成欺诈,导致物业公司重大误解,所以自己有权诉请解除合同。并且,业主委员会在广告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广告费之后,从中取走了1.2万元,最终仅留下3000元用于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认为,自己的各种活动无需经由业主大会同意,因为业主委员会本身就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行为活动代表的就是业主大会的意志,其法律后果应由业主大会来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确从物业公司领取1.2万元广告费,但该费用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打印等方面。

【案例分析】

本案的诉争焦点在于:首先,电梯媒体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得当,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分别扮演何种角色;其次,全体业主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通过什么形式得以实现;最后,在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下,该电梯媒体合同的广告收益应如何分配,否则,涉案合同的违约责任又如何承担呢?凡此种种,都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本案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代表,是电梯媒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社区服务企业,只不过是电梯媒体合同履行的第三方,其处理电梯媒体广告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至于电梯媒体合同的广告收入,依法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予以使用,业主委员会擅自处理的行为欠妥。

社区业主应当提高自己的主人翁意识,尤其在涉及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管理使用方面,对于相关经济收入和费用支出,应当积极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