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广告词用了3个“最”,桂林这家公司被罚1.8万元
1月9日,记者从桂林市临桂区工商局获悉,临桂区华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在其公司网站上的广告词用了3个“最”,违法了《广告法》规定,被临桂区工商局查处罚款1.8万元。据悉,这也是该局今年对网站虚假广告开出的首张罚单。
“鉴于当事人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配合,并认识到错误,主动对不规范的广告用语进行纠正,具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壹万捌仟元。”近日,在接到临桂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临桂区华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华乐公司)经理诚恳表示要吸取教训。
据悉,2018年12月初,临桂区工商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人称华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临桂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展开调查,经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网站从2017建成后,就在其网站上发布企业介绍称:“本公司现为国内最大的木板材制造设备的生产厂家……”等内容,还使用了“本公司生产的系列高效旋风分离器是综合国内外的最新技术而生产制造……”“……具有最佳的除尘效果”等内容。对此,该公司表示在公司网站上对公司及公司产品的宣传未经严格审查,确是使用了“最大”“最新”“最佳”等极限用语的事实,接受调查后该公司立即删除了其网站上的虚假广告的内容,并接受了处罚。
根据《广告法》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为何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呢?
临桂区工商局负责人说,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配合,在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工作的现场检查时,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虚假广告的内容,具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考虑其违法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可以减轻处罚。因此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来源丨桂林晚报
值班编辑丨欧阳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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