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领导要求朋友圈发广告,消解的是公司核心竞争力
近日,杭州的王女士(化名)给媒体爆料称,其是某银行的员工,想反映一下单位存在强迫员工每日必须转发银行信息到朋友圈的现象。
据悉,王女士所在的银行网点把每天的银行热门理财产品信息、优惠促销信息和近期热点的新闻汇总成一个“云日报”,让网点的员工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分享,还要纳入绩效考核。“原先是鼓励大家转发,后来就变成了硬性规定!”
某银行员工的朋友圈,图据都市快报。
这几年,老板强制员工发朋友圈、转发公司广告和宣传内容的事情越来越多。不少职场人士都遇到了这种情况,随后迎来的便是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
如果选择拒绝,有的不仅要影响到工作考核和奖金,还可能成为老板眼中所谓的“刺头”和“另类”。如此,也会进一步影响同事关系乃至工作。而如果选择接受的话,就等于同意公司逾越私权的底线,对自己的私域进行干预,也可以称之为“侵犯”。要工作,还是要私权私域不受侵犯,两者只能选其一,这样的十字路口,想必没有哪个职场员工想遇到。
朋友圈是一个个人的社交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发什么,理应由相关个体独立自愿做出选择,这也是一个社会个体该有的空间和权利,而非被强制牵着鼻子走。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鼓励支持员工发一些和工作相关的内容,但一定要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如果一旦加上“强制”的枷锁,并与绩效考核挂钩,那就完全变味了。
再具体聚焦该银行员工被领导要求朋友圈发广告这事,这家单位不仅强制要求员工朋友圈发广告,甚至还搞突击检查,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一旦发现分组发送的,一律视为没有发,个人当月绩效考核都要扣分。这家单位连是否分组发送都要管,未免管得太宽,从私权的角度来说,已经明显过界了。
对于这类现象,有律师表示,公司如果没有事先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约定了员工需在朋友圈发送单位相关宣传广告的工作内容,那么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发朋友圈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会增加员工的工作内容,涉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未协商一致,那对于相应的要求,员工也可以拒绝。
有了这样的法律依据,希望在面对类似无理强制要求时,职场员工都能明确认识到,私人的公共社交领域和平台不应该成为单位强制并肆意发广告的阵地。对于类似要求,可以坚定拒绝,毕竟这关系着个体权利。
同时希望社会层面的每一家用人单位都能意识到,员工的私权和私域,不容肆意践踏和打扰,更不能让员工对公事和私域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如果执意要为之,那不仅会失掉员工的心,也会让公司失去长久发展的动力,最终消解的还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只有真正地尊重和爱护员工,才是公司和谐健康发展的正确打开方式。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默城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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