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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揭露”商家反被告,是合理监督还是恶意诽谤?

媒体资源网 http://www.allchina.cn 2023/6/16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

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人人都有“麦克风”

人人都是新闻的传播者

网络传播的“杀伤力”

更是不容小觑

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畅所欲言”也会“祸从口出”

案情回顾

南京某公司作为“XX家”服装品牌的合法经营者,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赞誉度。

2021年2月24日,该公司偶然间发现了某网络平台某网红博主“萌萌”(化名)在该平台发布的一条视频,该视频针对“XX家”品牌发表了大量歪曲事实的内容,且通篇充斥着大量的侮辱性语言。

该公司称,截止2021年4月12日,该视频的播放量已达8.4万,663条评论,702次转发,6223个赞。

因该视频曲解IP内容授权和与某大学商业联名的概念,严重误导了粉丝和消费者。该视频经大量浏览和评论,已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及运营产生了负面影响,遂将该名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在该平台其本人账号上连续七日以视频方式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100000元。

被告辩称

即使原告获得了联名授权,其在商业宣传时已远远超过授权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告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

问:

南京某公司发布的宣传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该公司与阿里某公司、某大学三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足以认定南京某公司获得了使用与某大学相关作品及形象相关的创意元素进行授权联名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并作宣传推广的授权,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内容并未欺骗、误导消费者。

问:

被告发布的网络视频是否侵害了南京某公司的名誉权?

被告在该平台拥有大量粉丝,其在未调查核实该公司发布广告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与某大学联名一事发布视频,视频内容含有侮辱、诋毁该公司的言辞;该公司所销售商品的消费群体多为年轻女性,客观上与被告的粉丝存在重合性,结合该公司淘宝网店销售量下降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

被告辩称其发布视频系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但其发布的视频内容歪曲了事实,并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XX家”品牌,侵犯了该公司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萌萌”在该平台本人账号上以视频方式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南京某公司损失20000元。

法官提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用户迅猛增加,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平台用户,应当提高自身文化修养,使用文明网络用语,发布客观、积极、向上、健康的作品,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