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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网站的广告被别人的浏览器屏蔽了?构成侵权赔偿可达近百万

媒体资源网 http://www.allchina.cn 2023/6/16

自家网站的广告被别人的浏览器屏蔽了?构成侵权赔偿可达近百万!

案件事实

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网络用户通过720浏览器的内置功能可以实现默认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芒果TV网站由快乐阳光公司运营)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判 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唯思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不能成立,唯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争议焦点

01 快乐阳光公司与唯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竞争形态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同业竞争,具有超越业界的特征。经营者的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即使并不相同,也因双边市场的运行存在竞争关系。在双边市场中,一个互联网企业往往具有三方甚至多方参与者,在一边子市场上采取免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策略获得基础用户的选择与支持,形成相应的用户规模和网络人气,再在另一边子市场上收取一定费用来获得利润。

02 唯思公司屏蔽快乐阳光公司视频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快乐阳光公司所诉唯思公司实施的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因此只能适用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分析。

03 若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对快乐阳光公司的何种民事责任?

根据93年反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判决解读

(一)关于快乐阳光公司与唯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

快乐阳光公司经营视频分享网站领域,以通过版权交易和技术手段向广大网民免费提供视频节目播放服务,并以网民观看视频节目时收看的广告数量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其盈利的基础在于拥有大量用户。

唯思公司经营的720浏览器,与快乐阳光公司经营的视频分享网站非为同一业务,但其经营成败的关键亦是在拥有用户群的基础上再开展增值服务或收费服务来实现利益转化,具有与快乐阳光公司相同的竞争目标即用户群,有共同利益,具备竞争关系。

(二)关于唯思公司屏蔽快乐阳光公司视频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具体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涉案720浏览器拦截屏蔽视频广告功能的技术分析

唯思公司720浏览器的拦截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是通过内置Adblock Plus插件实现的。根据快乐阳光公司的(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983号公证书,在不同的浏览器中分别下载安装Adblock Plus插件后,对于相同视频网站的片头广告是否产生拦截屏蔽效果存在差异;这进一步证明了Adblock Plus插件的过滤规则是可选择、编辑的,故不同浏览器使用该插件的结果存在差异性。

第二,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

93年反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不仅会减少芒果TV网站用户观看视频广告的人数,导致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收益减少,而且也会减少为了免播广告而加入芒果TV网站会员的用户数量,从而导致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费和会员费收益受损。

但是,由于双方合法正当的竞争也可能令一方遭受损失,故双方竞争导致快乐阳光公司受损的结果不能直接推导出唯思公司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仍然应依法审查该种竞争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以及评估该种竞争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积极还是消极的效果,是否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1)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不得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

2.《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九条约定,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

3. 浏览器包含直接拦截视频广告的功能并非行业惯例。

4. 唯思公司通过720浏览器设置的功能拦截屏蔽了快乐阳光公司的芒果TV网站视频中合法经营的广告,从法律性质而言唯思公司干扰和影响的是快乐阳光公司对于其网站内合法经营的广告播放内容的处分权,属于对他人处分权的侵害行为。

综合以上四方面,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2)唯思公司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1. 唯思公司在其网站上大肆宣传“看视频 无广告”等字样,据此可以看出唯思公司对于720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是明知且故意宣传的。

2. 唯思公司拦截屏蔽视频广告的涉案行为包含了对于快乐阳光公司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唯思公司对于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的拦截屏蔽后果在主观上至少具有放任的故意。

3. 唯思公司这种浏览器内置拦截屏蔽广告的功能并且默认开启的方式,相较于由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开启使用而言,明显更不恰当、主观过错更大。

(3)快乐阳光公司“广告 免费视频”与“会员 无广告”的商业模式是否属于法定权利或权益?是否能获得保护?

鉴于商业模式应作为权利或权益受到保护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且如前所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实质基本相同的双边市场商业模式,因此不应将快乐阳光公司主张的商业模式作为一种具体权利或权益单独赋予快乐阳光公司。

但即使如此,唯思公司仍然应当以质优价低、效能竞争等方式施以公平竞争集聚用户资源以经营发展其浏览器,而不应为了增加浏览器自身的用户资源以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被诉行为干扰侵害快乐阳光公司对于芒果TV网站内合法经营的广告播放内容的处分权。

综合以上三方面,唯思公司客观上实施的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一方面减少了快乐阳光公司本应享有的会员用户数量以及会员费,另一方面导致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收益减少,从而使快乐阳光公司利润减少甚至可能无法填补免费播放视频的运营成本而难以为继。据此,本院认定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被诉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积极还是消极的效果,是否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技术中立的原则、以及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

在关于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利益衡量中,被诉行为对于技术创新不具有积极效果,本案不存在为了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需要在适用法律时对于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保持一定的容忍从而为720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预留创新和发展空间的问题。

(2)被诉行为对于消费者长远利益的影响?

法律应根据时代的发展现状来决定最优先保护的价值,让快乐阳光公司经营的芒果TV等视频网站保留消费者选择的多样性、为消费者继续免费观看视频提供可能,才更符合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而被诉行为从长期而言则有可能令网络用户无法实现继续观看免费视频的需求,也没有提供其他等效的替代解决方案,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将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影响。

(三)关于唯思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案中,鉴于快乐阳光公司的损失数额以及唯思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计算,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快乐阳光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决唯思公司应向快乐阳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万元。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也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本案二审判决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细化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的生动体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

第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终端软件(以下简称“终端软件”),是指由互联网企业向上网用户提供并且可以下载、安装、运行在用户终端(包括移动终端)上,使用户能够访问互联网或者使用网络服务的各类应用软件,包括安全服务、浏览器、即时通讯、下载分享、图像处理、媒体播放、网络电视客户端、游戏娱乐等软件。

第十九条:

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

恶意广告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广告类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

案号:(2018)粤73民终1022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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