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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与电视栏目合作诈骗,男子向电视台索赔5万元,法院判了

媒体资源网 http://www.allchina.cn 2023/6/16

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来说,报纸电视台,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属于广告发布者,而制作广告的广告公司属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内容的提供者和受益人是广告主。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然后在媒体平台发布。当然,有时候广告主自己制作内容在媒体平台发布。广告要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男子,通过辽宁电视台家装栏目的合作公司参加团购家装活动,交了5万多元的家装费,然而家装公司负责人在收取大量用户家装款后不提供家装服务。家装公司和负责人被人举报诈骗骗取169名被害人装修款、家电团购款共计2686672.00元,最终,家装公司负责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万元。男子认为电视台发布虚假不实广告造成其损失,要求电视台赔偿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电视台赔偿男子损失20%约1万元。通过电视台广告实施诈骗犯罪的让人惊叹,电视台因发布广告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还不多见。

下边我们来看一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2016年1月25日,沈阳80后女子张某某成立了独资公司沈阳某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市场营销策划……”等。2016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张某某以某悦公司的名义与辽宁电视台合作设立“梦想家”栏目播出家庭装修专题广告电视节目,并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提供家庭装修服务,后又开展家电团购活动,以此对其“梦想家”电视节目进行宣传,以期提高节目收视率以赚取更多广告赞助费用。

2017年9月26日,“梦想家”节目因收到客户投诉而由辽宁电视台停播。但张某某隐瞒这一情况继续以该栏目名义与客户签订“大型家装类真人秀栏目”《业主协议书》《梦想家团购协议》等合同,骗取169名被害人装修款、家电团购款共计2686672.00元。2017年11月10日,许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立为合同诈骗案并开展侦查工作。2019年5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现张某某正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

2016年9月14日,侯某某(甲方/参加栏目业主)与某悦公司(乙方/栏目承办方)签订《第四季业主装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房屋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ABC号2单元9楼3号、建筑面积76平方米,由某悦公司对清水房屋进行整体装修;……为了配合《梦想家》栏目录制顺利完成,栏目组收取业主保证金10000元,待拍摄全部完毕,乙方将押金退还给甲方。协议后附业主申请(载明业主应交报名费40000元,签订合同时交付报名费20000元和押金10000元,其他费用在装修完成后交纳)。侯某某一共缴费8万元。

2017年1月16日-20日,张某某向侯某某返款共计29980元。侯某某的房屋一直没有实施装修、也没有收到团购购买商品,剩余的50020元没有退回。侯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悦公司、张某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020元及利息,辽宁电视台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梦想家团购协议》系侯某某与某悦公司签订。该团购协议仅对侯某某与某悦公司产生拘束力。而张某某并非该协议的签订方,该协议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仅依据上述刑事判决的认定即否定《梦想家团购协议》所体现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从而认定张某某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张某某不应承担对侯某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而应由某悦公司予以承担。

辽宁电视台辩称已对该栏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审查,但其就此节事实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未对其播发案涉节目的行为均符合上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等予以佐证。即辽宁电视台“梦想家”栏目夸大性地宣传,客观上促使侯某某加大对某悦公司的信赖,对涉案装修协议的签订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辽宁电视台对涉案广告的发布未能尽到查验、核对的义务,其对侯某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确定辽宁电视台对侯某某的装修损失承担20%的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沈阳某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赔偿侯某某装修损失5002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辽宁广播电视台对侯某某的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辽宁电视台称已经尽到广告审查责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辽宁电视台不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电视台播出的电视栏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合法,电视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某悦公司、张某某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在电视台审查之列,也没有法定义务去审查。电视台没有参与某悦公司、张某某的线下经营活动,没有从其经营中获得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合理审查义务,而辽宁电视台并未在一、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酌定辽宁电视台对侯某某损失范围内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23年2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辽宁广播电视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实际上是电视台外包电视节目不慎造成的法律纠纷。曾经有一个时期,一些电视台一些栏目进行外包,或者与他人合作制作电视栏目,节目经费由合作方负责,合作方与栏目组约定收益分配模式。多数情况下,电视台并不参与栏目组的收益分配,只要求保证栏目质量。而提供经费的合作方主要是广告带来的企业经营项目收益,参与栏目制作的企业不需要额外向电视台支付广告费。

一些参与电视台栏目制作的企业为了减少自己投入成本,就打着电视台的旗号对外销售产品或者服务,提前收取服务费,用于电视栏目制作和企业经营的支出。但是,辽宁电视台与某悦文化传媒公司的合作显然是非常失败。因为某悦公司线下开展家装活动和家电团购活动大量收取消费者钱款,不履行装修义务和供货义务,被许多人投诉举报,电视节目停播,某悦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被立案侦查,而后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2年。

虽然说,是张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侯某某等169人的装修款和家电款被骗,但是,电视台为张某某某悦公司提供广告发布平台误导消费者,负有管理不善,审查不严的法律责任。电视台虽然没有参与张某某及某悦公司线下非法活动,但是,如果不是电视台与某悦公司进行1年多的合作,在公众中产生误解,也不会有那么多人与某悦公司签订家装协议和家电团购协议。所以说,电视台称已经尽到广告审查责任,没有义务审查某悦公司的合同履行能力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