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虚假宣传被罚 海南一房地产公司状告两级监管部门 二审后剧情反转
因发布不实广告信息构成虚假宣传等3项违法行为,海南金源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被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该公司不服,将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澄迈县监管局”)以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告上法庭。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该处罚。该案经过法院二审,剧情发生反转。海口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虽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并驳回金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虚假宣传
项目在澄迈,广告却称位于海口
2018年4月12日,澄迈县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源公司位于澄迈的中华坊项目售楼处进行检查,发现广告宣传资料中存在将涉案项目地址标注为海口市南海大道等不实的广告信息。
2018年8月21日,澄迈县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金源公司为推销中华坊房地产项目,利用其自营的中华坊网站及楼书、户型图等形式介绍中华坊项目,分别发布内容不同的违法广告,构成三项违法行为,决定分别处罚款3万元、13万元和34万元,合计罚款50万元。
金源公司不服,在缴纳50万元罚款后向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监管局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澄迈县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判决
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金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澄迈县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省监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并将缴纳的50万元予以退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海大道横跨海口市、澄迈县两地,金源公司项目地址的门牌号确为“南海大道某号”。金源公司使用“海口市南海大道某号”作为项目地址虽有不当,但“南海大道某号”的地址名称是明确的,不能据此认定为违法。
法院认为,澄迈县监管局将认定金源公司的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并对罚款金额进行累计,属于“一事多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对金源公司已缴纳的罚款50万元是否应予退还,由澄迈县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法院认为,澄迈县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省监管局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不当,依法亦予以撤销。
二审反转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房产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澄迈县监管局和省监管局上诉到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根据审查,发现金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涉案房地产的《国有土地证》、《澄迈县房产预售许可证》均为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快速干道23公里处。故金源公司在明知其涉案项目所属区域为澄迈县,还在其发布涉案项目广告时使用海口市南海大道某号,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南海大道某号的地址名称是明确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案,金源公司在同一媒体发布违法内容不同的广告,应认定为数个广告违法行为,故澄迈县监管局的处罚并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事多罚”的情形。
海口中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同时驳回了金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