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天,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市司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起草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an.gov.cn)、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taian.gov.cn)和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cgj.taian.gov.cn)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户外广告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其中,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和公共空间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橱窗等设施上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楼宇标识和门店牌匾;其他形式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广告。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工作。
在设置规划方面,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地方特色,并与城市风貌、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公游园、广场、河湖等的; 利用危房或者破坏建筑物安全的;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设置门店牌匾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设置的;利用布幔、条幅等设置的;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的;以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此外,大型商业建筑、商业综合体可以预留墙体广告位,其他建筑物不得设置墙体广告。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设置楼宇标识、门店牌匾和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设置申请表;营业执照;表明设置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材料;载体原照图、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宣传品许可要件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宣传品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宣传品设置申请表;营业执照;活动批准文件;彩色效果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有偿使用方面,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所得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置有许可期限,大型户外广告的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楼宇标识、门店牌匾和其他户外广告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宣传品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许可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
《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设置公益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要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的安全责任人。户外广告设置人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牢固。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宣传品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自行拆除。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自行拆除,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违规大型户外广告处罚方面,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许可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规楼宇标识、门店牌匾和其他户外广告方面,违反条例规定,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楼宇标识、门店牌匾和其他户外广告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破损和安全检测处罚方面,违反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对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维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修、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违规宣传品处罚方面,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宣传品的,或者设置宣传品期限届满,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违规小广告处罚方面,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对实施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或广告发布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散发广告处罚方面,以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或广告发布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益广告处罚方面,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和要求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强制拆除方面,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拆除。
在公路铁路处罚方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