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鹅涉嫌虚假宣传被罚45万,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终于何处?
近日,加拿大鹅关联公司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处罚结果为罚款45万元,责令公开更正并停止发布。
加拿大鹅在旗舰店中声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所用的羽绒混合材料是“均含有 Hutterite 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但与实际情况不符。此种广告宣传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
据此,上海市黄浦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解释,当事公司宣传称,其产品用的羽绒混合物是“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其主要填充物为普通鸭绒。
国际知名羽绒服品牌加拿大鹅一直走高端路线。广告中也宣称“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
“Hutterite”是什么东西?据资料显示,“Hutterite”只是加拿大北部的一个羽绒产地, “Hutterite羽绒”是指的来自这个养殖区的鹅和鸭等禽类的绒毛,而羽绒服中的羽绒品级只和鸭子、鹅等禽类的品种、大小有关,和产地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据执法的监管人员查询加拿大羽绒协会的官网发现,蓬松度达到1000以上的羽绒,才是加拿大羽绒行业认可的最高品质的羽绒,而加拿大鹅采购的羽绒蓬松度只有800,此外加拿大鹅确认知晓这个行业规定。
不仅如此,监管人员还发现,加拿大鹅目前在售的190款羽绒服,采用蓬松度800的鹅绒服占比仅仅为9.5%,七成以上为蓬松度600左右的普通鸭绒,直接坐实了加拿大鹅广告语以偏概全、事实不符的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一处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加拿大鹅在天猫旗舰店的点击量也达到近2亿次,不少消费者因为其宣传语对其产品含鹅绒或高品质羽绒深信不疑。
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由此可见,加拿大鹅涉嫌虚假宣传是板上钉钉的,这波处罚并不冤!而且加拿大鹅不仅涉虚假宣传,还涉“霸王条款”。
加拿大鹅官方天猫旗舰店在“退款说明”中写明:“涉及已损坏或已经使用过的商品,若因质量问题退款,如有必要需经权威质检部门或 Canada Goose 质量部门鉴定,Canada Goose保留最终判定权。”
这个条款擅自扩大了自身对产品的判定权,践踏了消费者因产品问题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实现了吗?
国樽律师事务所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在可预期范围内,“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写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机会成本很低,甚至是没有,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他没有理由不把“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
目前针对“霸王条款”,我国的处理方式只有消费者自身反霸、企业自律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监管,但力度相对薄弱,且受到很多客观实际条件限制,我国消费者反霸意识相对薄弱,且利益熏心的企业少有自觉反霸的情况,中消协的职能也只是起到监督和披露作用,它无权责令企业整改和处罚。
所以如何避免霸王条款?国樽律师事务所认为,立法是相对来讲最为有效和可行的,比如在立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的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霸王条款”就不会如此猖獗,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负历史的骂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