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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朋友圈的小广告,把她送进了医院......

媒体资源网 http://www.allchina.cn 2023/6/16

近几年,

随着微商的兴起,

朋友圈的小广告让人眼花缭乱。

做医美行业的小美,

也每天坚持在朋友圈发小广告,

也由此积累了一些爱美的客户。

菁菁便是其中之一,

被这些小广告“种草”以后,

便联系了小美,

然而事情的发展

却不是她预期的那样

......

2022年9月,菁菁通过微信联系小美,到店咨询后,在小美的推荐下注射了除皱针。注射时,菁菁发现针剂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也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产品批准字号、产品合格证明等,心里就觉得毛毛的。之后的一周里,菁菁总感觉头晕,经医院诊断为头晕头痛。

菁菁觉得小美的药是假药、劣药,给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要求小美立即退还注射费用700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7万元,还有医药费、人身伤害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小美:我的确没有从事医疗服务的相关资质,但我给菁菁用的除皱针是进口药品,是否为假药、劣药应由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判定。

我可以退还菁菁7000元注射费,但菁菁不能证明头晕就是注射针剂导致,所以我不愿意赔偿医药费、人身伤害费等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查明事实,小美为菁菁提供的医美服务系注射药物形式,属于具有侵入性的医疗美容项目。小美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疗执业资格,却为菁菁提供这类医疗美容服务,且使用的除皱针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包装标识要求,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之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

同时,对于医疗美容服务从业者相关资质、医疗产品包装要求,我国法律均具有严格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现实中存在如本案经营者小美这样,基于对法律知识的无知,无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销售提供“三无”不安全产品,足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即退还商品价款的同时,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