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育信息化为名牟利,校园岂能成为商场?
□王红峰
日前,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学校以教育信息化为名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对5起学校以教育信息化为名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5起违规收费典型问题分别是:河北省保定市第七中学推广平板电脑教学违规收费问题、山西省运城市运康中学强制学生办理电子学生证违规收费问题、海南省琼海市海桂学校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违规收费问题、江苏省盐城市24所幼儿园违规收取家长观看监控费问题、山东省东营市10所幼儿园违规收取家长观看监控费问题。(5月27日 人民网)
近年来,一些精明的商家、保险公司把目标瞄准了中小学生群体。他们认为孩子的钱好赚,在这里蕴藏着无限的商机。因此,公司常以赞助人身份帮助缓解中小学教育经费之不足,结果导致一些商业广告伴随产品推销活动在校园甚至课堂上蔓延。如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小学生们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印上了“菏泽万达广场”广告。除此之外,发放的学生帽上也印有该广告。又如一些中小学教材夹带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成为中小学教材的一道“风景线”。
其实,商业促销进校园可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既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又分散了学生的精力,且由于中小学生未成年、判断能力差,不能辨识商业广告的真假,极易上当受骗。同时,商业广告还容易诱发学生攀比心理,引发高消费,导致一些孩子向家长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也明确指出: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如保定市第七中学以教育信息化名义推广平板电脑教学,采取与教学管理行为挂钩的方式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及课程资源行为,显然属于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部分学校以教育信息化为名,行敛财、牟取私利之实,应当严查;部分教师借机成了“商人”,也有损“园丁”声誉。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商业营销活动进校园的危害性,禁止在校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营销活动;禁止在校园做商业广告,禁止给学校、教师、学生摊派任何购买、销售任务;禁止学校、教师、学生参与任何商业营销活动;禁止将购买销售情况与考核、评优、福利、报名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