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美食文化节广告六个坑,你陷进去了吗
我转念一想,一个主打樱花美食的人造消费节,凭什么敢一朵真樱花都没有呢?我还是有点认真精神和专业素质的,很快就在那篇广告的最后淡颜色小字里找到了答案。
免责声明:活动现场为仿真樱花,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现场请以实物为准,仅供读者参考。我们所转载的文字、图片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如原作者有异议,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立即予以删除”。
哈哈,怎么样?理屈词穷了吧,合法合规了吧!不怕流氓会打架,就怕流氓有文化,闹得我好尴尬。搞得我也想出一个免责声明:我所撰写文章的部分文字哪怕全部文字来源于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原作者有异议,请及时通知我,我将立即予以删除。可是我只能想想,不敢这么做。因为我内心还是个文化人,我不想玷污“文化”两个字。
但是,实际上,任何未经作者同意就使用的,均属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即便未经授权使用,也请注明出处和来源,一般而言注明清楚的话原作者也不会太过深究。你不标注原作者或出处,却指望原作者在茫茫大海中看到文章被引用,还来联系你,我觉得这真的是耍流氓。不过,这个问题太普遍了。
除了上面这最大的一个坑,我还发现了宣传广告上的第二个坑。那篇文章结尾处还有一段文字“福利领取时间:下午两点到六点”。以我多年的社会实践经验加处理消费投诉举报检验来看,也就是说潜在消费者看了广告,一大早兴冲冲而来,打开朋友圈的转发广告记录想录取福利(总金额高达二十万),结果办事员点开链接说到,“福利是货真价实有的,转发一天得十块,转发两天得二十,但是你自己没看清楚,福利领取时间是在下午两点到六点,所以请下午再来。”主办方确实没有错啊!这样一来,活动上午的人流量有了,下午的人流量也有了一定保障吧!消费者还无话可说,那上午就随便逛逛吧,多多少少买点,下午拿了福利券再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我知道这个展销会不算有奖销售,也不违反这条,它只是利用些小陷阱,让你钻进去罢了。它只是用不起眼的小字模糊了兑奖条件,不违法。
等到下午两点钟领取福利时间开始,办事员按照消费者转发的朋友圈广告天数,给予他们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不等的消费券,这是真实的。可还是第三个坑,福利券每张面值五元,每一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而这个展销会现场吃的玩的最低消费是十元,哪怕凉面、锅盔、炸土豆、酸辣粉、豆腐脑平常卖几块钱一份的东西在这里都是十块。火腿肠、烧烤、关东煮这些倒不是十块钱一串,但是展销会主办方统一规定了,十块起卖,选两串三串五串是消费者自由选择的事,但要买一串五块钱的烧烤不可能,起码想要免费的五元福利券换一串麻烦的烧烤不可能。想轻轻松松薅资本主义的羊毛,想得美,哈哈。而且我想追问,如果你兴冲冲转发了三天朋友圈广告,也领取到了三十元消费券,但是主办方这时候告诉你“每一次消费只能抵用一元”,你能否接受?也就是说你为了那免费的三十元,你要消费完三百元才行。朋友圈广告里没有说这么细,主办方也算合理利用规则,它是合法的,那么这种规则你接受吗?如果每次消费只能抵用0.1元你也能接受?《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也就是说商家不能提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只能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不是商家说什么就是什么的。我不冤枉主办方,当时自己确实忘记给消费券拍照了,估计以上面的分析他们也可以合理的避开这个坑,不会把“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标在消费券上吧。客观讲,这次主办方没有这么过分,“消费十元抵抗五元”算客气了,考虑了自己的合理利润,也为消费者考虑了。
第四个坑,文章最前面就说了,“蔡家开春,玉兔迎新,春季樱花美食节盛大开幕,届时会有精彩舞台演出、樱花、特色农副产品、网红游乐以及民俗小吃空降现场,出示此文,门票免费送”。“出示此文,免门票”还特别用粉红底色突出标注了。但是,这是一个楼盘旁边的开放性场地,根本是不需要任何门票的,任何人不要凭借任何转发朋友圈的广告都可以来,零成本。但是它的朋友圈广告就是偏偏要宣传“出示此文,门票免费送”,这个大概就是制造稀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吧,为了宣传推广聚集人气,无所不用其极。但是它没有违法,毕竟没说“未出示此文(朋友圈广告),禁止入内”。
第五个坑就是标题里的“二十万消费券免费领”了。这二十万到底是谁发的?发了多少?发给了谁?如果这个文化节展销会是纯企业性质,如果没有发放二十万消费券就涉及虚假宣传,毕竟这种大型活动是以“免费发放二十万消费券”为最多卖点来吸引消费者的。还有一点,主办方可以把部分消费券暗箱操作处理了,消费者来领取的时候就来一句“消费券发完为止,先到先得”,这也是不公平的吧?好在这次活动不算夸张的,真的算比较客气了。不像现在的某些财大气粗商家某宝某信某东,动不动就是瓜分几亿几十亿红包,到底有发这么多吗?带附加条件的红包有多少?实际兑换的又有多少?你给我一个小目标一亿的红包,让我买波音747才给兑换,有用吗?所以我想问问,这个消费券领取信息应不应该公示?我没有法律依据说它违法。
第六个坑,就在这个消费券了。我偶然看了点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印制、发售任何形式的代金券当福利发,都是违法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举报,查处这种违法行为。我是不是书读多了?读傻了?我有点法律依据,但它违法与否我不知道,因为社会上的代币票券太普遍了,法不责众所以就不违法吗?
鲁迅先生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凶残到这地步”。当我认真研究这个展销会广告,了解了那么多坑,那一刻我还是上头了,还是没有料到竟会凶残到这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