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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安全生产|电梯未定期检验、烟花不合格……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媒体资源网 http://www.allchina.cn 2022/11/18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亚苹)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今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生产不合格产品(干粉灭火器)等。

具体案例如下:

1、长沙市福峰重型锻造厂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及压力管道案

7月15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福峰重型锻造厂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及压力管道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2月23日,据相关线索称,长沙市福峰重型锻造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液化天然气储罐及工业管道(压力管道)。经查,该企业使用的工业管道、第二类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储罐,是于2017年从山东某锅炉厂有限公司购进、安装,但安装时没有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过程中也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验。

在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改正违法行为后,该企业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取得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和《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由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望城区利民液化气储备经营有限公司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9月15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望城区利民液化气储备经营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7月28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充装1个非自有产权液化气钢瓶,未张贴二维码电子标签,无法实施气瓶的质量安全追溯,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涉事气瓶就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长沙横店潇湘王府井影城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6月27日,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横店潇湘王府井影城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5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超期未检后,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要求立即停止该电梯的运行。两天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这台电梯仍处于运行状态,且有顾客乘坐。

执法人员当即关停这台特种设备,要求该公司立即申请定期检验,查找整改隐患。鉴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4、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及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案

7月19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及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1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3台正在使用的叉车未经检验,当场对设备进行查封。一周后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不仅擅自将被查封的3台叉车拆除封条后继续投入使用,还使用了2台新购进的未经检验的叉车。执法人员再次查封上述5台叉车,并将情况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擅自动用被查封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长沙市金钻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案

6月8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金钻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3月8日,据相关线索称,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该公司加工区域内共有7台在用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其中有5台起重机检验有效期均至2021年10月,检验过期后仍使用至2022年3月。

此外,现场使用的2台叉车被检查出同样存在超期未检情况。由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6、望城区五号山谷隐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景区观光车)案

9月6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望城区五号山谷隐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景区观光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4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2台景区观光车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明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经查,2021年2月,该公司通过淘宝网店“绿圣通新能源电动车”购买了2台6座电动景区观光车,购买后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而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7、湖南省蓝盾消防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干粉灭火器)案

4月29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省蓝盾消防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0元,并处罚款22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2月28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7个批次“湖消”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所检项目“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和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上述涉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65具,召回240具,实际销售25具,此涉案批次产品共计货值金额8420元,销售金额760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8、浏阳市华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6月15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浏阳市华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124元,并处罚款5618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2月25日、4月8日,该局分别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去年11月和12月,生产的“升空类(钛花水母)”和“升空类(漫天星辰)”其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以及生产的“升空类(钛花水母)”和“(旋转)花开盛世”其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或引燃时间)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4批次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也无法召回,货值金额28090元,违法所得27124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9、岳麓区张建国摩托车修理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案

9月2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岳麓区张建国摩托车修理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长沙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案情概要】

据相关线索称,该修理店涉嫌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8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8台与出厂合格证或国家标准不符的待售电动自行车。经查,3月26日至8月23日,该修理店先后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8台,共计销售金额64937元。

修理店对上述已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速度限值、电池容量或外观尺寸等进行了改变,导致与出厂合格证及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不符。该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予追诉刑事责任,该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10、长沙捷登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案

8月2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沙捷登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62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7月21日,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称,该回收公司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该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并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辆销售给湖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5月6日至7月22日,共回收并销售38台报废机动车,回收成本58630元,销售金额73392元,违法所得为14762元。由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一审:朱蓉 二审:黄京 三审:张军)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