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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215万:蒙牛“未来星”被判侵权伊利“QQ星”包装装潢

媒体资源网 http://www.allchina.cn 2022/11/15

(原标题:蒙牛“未来星”被判侵权伊利“QQ星”包装装潢一审判赔215万元)

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伊利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蒙牛公司)、被告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诚佳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蒙牛乳业集团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诚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蒙牛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蒙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0000元。

伊利“QQ星”诉蒙牛“未来星”不正当竞争 索赔300万元

该案中,伊利公司因认为蒙牛公司生产销售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未来星”)在包装、装潢上与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QQ星”)的产品包装、装潢极其近似,易引发公众混淆,伊利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蒙牛公司及“未来星”的销售商诚佳和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蒙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产品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诚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蒙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海淀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伊利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12年上市了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采用国内首创的迪斯尼卡通形象3D立体包装。包装设计特点为:采用3D卡通形象,戴着刻有竖纹、上宽下窄的博士帽,圆形脑袋,立体小耳朵,短脖子,方形身体,色调主要使用红、黄、白、蓝四种颜色,产品名称均使用蓝色,博士帽根据不同口味,分为单一黄色、红色。原告发现,被告蒙牛公司在2015年4月上市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口味,也以卡通形象为蓝本,进行3D立体包装。包装规格与原告“QQ星饮品”一致,均为4小瓶一组,4组一箱。

伊利公司认为,原告的产品“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是公众广为知晓的商品。被告的产品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产品名称方面与原告产品相同或近似,作为同类产品,极易产生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告的“未来星饮品”在全国多个城市的大型超市均有销售,销售量大。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模仿原告产品包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伊利公司的侵权指控,蒙牛公司辩称,原告的产品不具备知名度和特有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双方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双方商品没有混淆的可能性,消费者足以将二者商品区分开来,;蒙牛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没有侵占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此外,原告产品的名称是通用名称,不具有知名性,不能被原告独有。

知产力了解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伊利与蒙牛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均从事牛奶制品方面的经营,均是我国乳制品的领军企业。两公司先后进军儿童牛奶领域,各自推出“QQ星”、“未来星”两个各自独立的、针对儿童群体研发的牛奶品牌,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二、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包装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法院认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保护的前提是该商品构成知名商品,且相关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所特有的。知名商品的判断需要考虑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时间、销售额、受众群体等因素。从该案证据来看,伊利公司自“QQ星”产品上市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投入了巨大的广告费用进行宣传推广,销售额、销售量巨大,在酸奶饮品中的市场份额排名位列第二。可见,在蒙牛公司2015年上市“未来星”产品之前,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为消费者所熟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八字中,“营养果汁”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及主要原料,“酸奶饮品”为行业通用名称,故不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伊利公司独享。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早在2012年即已上市销售,其包装、装潢与同类商品相比,在瓶盖、3D立体瓶型、图案、布局、色彩等构成元素及组合方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美观性,能够吸引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宣传,其产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产品结合,已在消费者心中产生固定认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商标之外,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

另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即经营者在将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之前,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包装装潢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益应属于使用在先的人。因此,该院认定,“QQ星”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伊利公司对此享有的权益应予保护。

三、蒙牛“未来星”产品构与伊利“QQ星”产品包装、装潢存在近似

该院认为,从包装、装潢本身出发,如包装、装潢中最显著、最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分没有明显差别或整体印象相近,则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某些次要部分的不同不影响近似的认定。蒙牛公司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单个产品方面,都采用HDPE材质瓶身,单瓶形状为一个3D经典卡通形象的饮料瓶,净含量均为200ml左右,形状、大小差异不大;单组产品方面,二者都是每组4瓶产品并列塑封,正面都是四个并排的卡通人物形象正脸,其中,卡通人物形象的表情根据笑的程度均存在一定的变化。每组产品在货架上摆放时,卡通形象均呈现正脸朝外、耳朵立体的摆放效果。由于在售卖时,消费者一般不会看到瓶子的背面,所以从每组产品的正面观看,二者整体观感近似。整箱礼品盒外箱设计方面,二者都是四组产品为一箱,一箱16盒,箱子大小尺寸非常接近。

该院同时认为,虽然蒙牛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了“蒙牛”、“未来星”、“妙妙”商标,但其标注位置或在消费者不太注意、易被遮挡的侧面,或采用感觉相似的字体和颜色,或字体很小,这种商标标注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轻易地区分商品来源,不能否认二者的包装、装潢在整体上的相似性。虽然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上采用了不同的卡通形象,但这些卡通形象存在相同或共通之处,均是儿童喜爱的卡通人物,容易让人产生二者是系列产品的即视感。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实际发挥了比商标更强的识别作用。二者产品针对儿童消费人群,少年儿童的分辨能力相对更低,对于品牌的注意力更少,更容易产生二者属于同一厂家系列产品的错误认识。

四、蒙牛公司具有恶意攀附伊利公司商誉的恶意

该院认为,蒙牛公司存在为弥补产品短板、迅速占领市场,而模仿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推出相似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蒙牛公司作为中国乳品行业的领头羊,本身有自己的驰名商标,竞争优势和优越市场资源, 本可以通过正当、积极的努力在新产品推广中获得竞争的胜利,进而发挥正面的示范作用,维护乳业产品行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但却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在“儿童营养酸奶饮品”上使用与伊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争夺消费者的注意和商业机会。建议今后蒙牛公司考虑自己的行业影响力,以实际行动为行业树立榜样地位, 而非带头破坏竞争规则。

知产力就该案一审判决结果采访了蒙牛集团相关负责人。该公司公共事务系统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蒙牛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尊重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蒙牛公司对争议单品的包装装潢拥有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我们不认为判决书所提及的这一单品的包装装潢存在侵犯其他产品包装装潢权利的行为。并且,该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在目标消费者中拥有很高知名度,消费者对其有极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并不会因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混淆为原告方产品。针对判决结果,我们将提起上诉,并期待二审法院公正的判决。

图片来源 |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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