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法规范户外广告牌匾 突出特色避免同质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昨天(25日)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条例草案提出,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为了避免“千店一面”,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与周边风貌景观“相协调”,有“创新性设计”,不一定要统一样式、色彩和字体。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应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将有统一规划,明确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规划编制应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集思广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规划并非一成不变。按照条例草案要求,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10年,街区规划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前1年,将重新进行评估。
长安街禁设商业户外广告
有些区域将明令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比如,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区域;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湿地、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等。
牌匾标识避免“千店一面”
几年前,本市曾制定颁布《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在管理实践中,北京街头曾出现过“千店一面”的现象,一条街上,每家店铺门口悬挂的匾额店名,不光样式一致,连色彩、字体都一模一样。为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商业经营者反映,规范对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尺度过严,不利于营造商业氛围,希望能够结合商业街区特点,有针对性提出商业街区内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此次,条例草案特别提出了“个性化”和“特色”的要求。固定式牌匾标识在设置时,要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要有创新性设计,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
根据条例草案,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不得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固定式牌匾标识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不得在违法建筑和危险设施上设置。
如设置电子显示装置,需确定运行时间符合要求,违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利用其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警示信息。
除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电汽车之外,其他车辆上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为举办商业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撤除。(记者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