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细则
(京文资发〔2016〕2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补助是指对正在实施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补贴支持。
第三条 项目补助采用推荐征集方式,由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相关部门和各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四条 申请项目补助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导向和重点,或者已列入市级或各区重点工程、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折子工程等;
(二)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四)申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五)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4.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5.已完成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对应各项支出必须注明凭证号等信息);
6.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7.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8.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声明(加盖公章);
9.项目现场照片(至少2张);
10.最近两个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11.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 资金支持总体原则: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
第七条 项目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测算支持额:以项目补助类预算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和专家打分情况等为权重指标,分别设定项目核定投资金额权重为50%,净资产权重10%,纳税额权重20%,专家打分情况权重20%(见表1)。按照净资产数额分档设定净资产指数(见表2)。
表1 参考因素及权重
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资金支持额度=
其中,S为项目补助类预算总金额;A为某个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A为全部项目补助类核定总投资金额的汇总值;B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指数,∑B为全部项目补助类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指数的汇总值;C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C为全部项目补助类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的汇总值;E为某个项目专家评分,∑E为所有项目补助类的专家评分总和。
表2 净资产指数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3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奖励是指对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资金奖励。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时已全部完工,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推动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园区升级发展和促进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第四条 申请项目奖励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申报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注: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为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最近一年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4.项目总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5.对应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请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6.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声明(加盖公章);
7.项目现场照片(至少2张);
8.项目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最近两个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10.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 资金支持总体原则: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其中,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按照以下标准测算支持额:以行业奖励类支持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上一年度纳税额和专家打分情况等为权重指标。分别设定项目核定投资金额权重为50%,净资产权重10%,纳税额权重20%,专家打分情况权重20%(见表1)。按照净资产数额分档设定净资产指数(见表2)。
表1 参考因素及权重
行业内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奖励资金额度=
其中,S为本行业奖励类拟支持资金总额;Ai为某个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A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的汇总值; Bi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指数,∑B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指数的汇总值; Ci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C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的汇总值; Ei为某个项目专家评分,∑E为某个行业所有(奖励类)项目的专家评分总和。
表2 净资产指数表
第八条 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的,按照以下标准测算支持额:以行业奖励类支持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上一年度纳税额、企业成长性和专家打分情况等为权重指标。分别设定项目核定投资金额权重为50%,纳税额权重10%,企业成长性权重20%,专家打分情况权重20%(见表3)。按照近两年企业营业收入增长情况设定中小企业成长性指数(见表4)。
表3 参考因素及权重
行业内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奖励资金额度=
其中,S为本行业奖励类拟支持资金总额; Ai为某个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A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的汇总值; Ci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C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的汇总值; Di为某个申报企业成长性指数;∑D 为行业内所有(奖励类)项目的企业成长性指数总和; Ei为某个项目专家评分,∑E为某个行业所有(奖励类)项目的专家评分总和。
表4 中小企业成长性指数表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4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贷款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进行资金支持。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申请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二)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第四条 从申报上一个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且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贷款贴息支持资金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测算,单次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贴息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止。同一项目再次申报贷款贴息支持的,贴息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的申报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日止。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贷款贴息支持。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条件的贷款,按月计算贴息金额,不足整月部分的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在还款付息期间获得的中央、市级、区级等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金额总和不超过申报单位已偿还的用于该项目的贷款利息总额。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八)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十)已完成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对应各项支出必须注明凭证号等信息);
(十一)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十二)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项目单位财务印章);
(十四)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财务印章);
(十五)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信贷记录情况证明原件(加盖银行章);
(十六)项目涉及到的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立项的声明(加盖公章);
(十七)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声明(加盖公章);
(十八)项目现场照片(2张);
(十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租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租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5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贴租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融资资金所发生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进行资金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金融租赁机构除外),同时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融资租赁业务中北京市文创项目数占比不低于20%,且为北京市文创企业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亿元。
第三条 申请项目贴租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二)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第四条 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融资租赁租金,且租金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 申请贴租支持的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融资租赁贴租支持资金以融资租赁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测算,单次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融资租赁贴租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止。同一项目再次申报融资租赁贴租支持的,贴租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的申报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日止。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贴租支持。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条件的,按融资租赁合同计算支持金额,未支付的租金部分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在还款期间获得的中央、市级、区级等贴租资金支持金额总和不超过申报单位已偿还的用于该项目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总额。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八)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十)已完成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对应各项支出必须注明凭证号等信息);
(十一)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十二)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单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实际租金支付表(加盖双方有效印鉴、项目单位财务印章);
(十四)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该笔租赁项目的还款记录情况证明原件(加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
(十五)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十六)项目涉及到的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立项的声明(加盖公章);
(十七)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声明(加盖公章);
(十八)融资租赁机构出具的承诺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愿意接受实地踏勘和质询的函;
(十九)项目现场照片(2张);
(二十)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 融资租赁机构不能出具本细则第九条第十八款所规定的承诺函或在实地踏勘和质询中不能满足其所承诺条件的,相应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6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贴保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资金支持。专业担保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同时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中北京市文创类项目数占比不低于20%,且为北京市文创类项目担保额累计不低于5亿元。
第三条 申请项目贴保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二)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第四条 项目单位须与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签订正式融资服务协议,且融资资金已实际到位。
第五条 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并已支付担保费,且在专业担保机构的内部评级中为正常。
第六条 申请贴保支持的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贴保支持的担保项目包括:
(一)银行贷款担保;
(二)信托贷款担保;
(三)债券、票据担保;
(四)其他融资担保。
第八条 贴保支持资金按照项目融资担保额的2%(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不超过申报单位相关项目担保费总额,同一项目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三年内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贴保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止。同一项目再次申报贴保支持的,贴保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的申报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日止。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贴保。
第十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条件的,按月计算贴保金额,不足整月部分的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在担保期间获得的中央、市级、区级等贴保金额总和不超过申报单位已支付的担保费总额。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八)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十)已完成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对应各项支出必须注明凭证号等信息);
(十一)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十二)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四)项目单位与专业担保机构签署的保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五)向专业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六)融资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融资资金已实际到位企业账户的证明材料;
(十七)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信用风险评级为正常的证明材料;
(十八)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承诺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愿意接受实地踏勘和质询的函;
(十九)项目现场照片(2张);
(二十)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二条 专业担保机构不能出具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八款所规定的承诺函或在实地踏勘和质询中不能满足其所承诺条件的,相应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7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结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运营,集中为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创业期中小微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企业运营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单位。具体包括三种类型:
(一)经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相关部门认定,具有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资质;
(二)已经获得国家或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国家或市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客空间新型孵化器,其在孵文创企业比例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60%;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
1.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依法诚信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违反诚信经营的问题;
2.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经核定向文创企业出租、出让或使用的面积超过总使用面积60%,且在孵文创企业比例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60%;
3.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配备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行业统计等专职管理人员,较好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文创企业运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建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5.其他经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在申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时,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且至少有3家(含)以上成功孵化案例。
第四条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高于5000万元(含),且纳税总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的4%,且不超过300万元;
(二)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5000万元,且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含)的,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的4%,且不超过2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高于1500万元(含),低于3000万元,且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的3.5%,且不超过100万元;
(四)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的3.5%,且不超过50万元;
(五)除上述奖励外,截止申报日,每帮助1家在孵文创企业在“新三版”挂牌,奖励10万元;每帮助1家在孵文创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奖励15万元;每帮助1家在孵文创企业在主板上市,奖励20万元。一家企业在不同板块上市,按照高限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在孵文创企业名单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的孵化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八)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成功孵化文创企业案例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九)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十)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近两年营业收入、资产、负债情况材料(加盖公章);
(十一)企业挂牌、上市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8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境内上市是指在沪市、深市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公开上市;所称境外上市是指在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及其他国家的交易所公开上市;所称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所称并购是指纳入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管理,或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的兼并收购。
第三条 申请上市、挂牌和并购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上市、挂牌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
2.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已完成境内、境外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已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并购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
2.申请企业为并购方;
3.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或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施兼并收购的其他文化创意企业;
4.申请企业已完成并购后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事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上市、挂牌和并购的奖励标准:
(一)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1.境内上市奖励: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3.挂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60万元。
(二)并购奖励标准:
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奖励。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发生多个并购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境内并购: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6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境外并购: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6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7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2.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3.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或相应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批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9.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2.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3.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9.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并购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2.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3.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工商注册变更材料,及其他证明并购事件发生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8.企业并购费用明细表(加盖公章),对应明细表中明细支出科目顺序排列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9.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10.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六条 本细则第五条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申请上市、挂牌和并购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应当在成功上市、挂牌或并购工作完成后两年内向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